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较多,根据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所提交的资料可以按照以下几个类型来分别提交:
基础资料主要是借款人的资料,无论个人购房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以下个人资料都需要提交: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人及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款人属未婚或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还需出具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现在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一个月)一份。
4、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出具收入证明原件一份,借款人配偶没有工作、下岗等情况,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待(失)业情况证明。
5、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转贷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居留证明,若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收入证明。
2、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评估报告书。
3、购买住房的购房合同和完税凭证。
4、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贷款银行提供的提前还贷贷款余额证明。
5、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薄复印件。
3、借款人婚姻文书(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复印件。
4、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首期购房款收据复印件。
6、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7、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8、抵押人婚姻文书(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复印件。
9、抵押物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是公积金二手房抵押贷款,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首期购房款收据复印件。
3、二手房交易过户完税凭证。
公积金用于购买、修建一手住房的,借款人按不同借款用途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购买公有存量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有出售限制的住房应提供县级以上房改办出具的售房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造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未与公积金中心签定按揭合作的,提供县级以上发改委、房改办出具的同意建设销售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购买倒迁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交易过户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过户后房屋的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6、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工程预算单位出具的建设住房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工程承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在村镇宅基地自建住房,提供乡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及国土部门出具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工程预算、承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翻建、大修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工程预算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工程承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以所购住房抵押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所抵押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2、以他人住房抵押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由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夫妻双方在公积金中心当面签名捺指印同意抵押的承诺书,由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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