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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25-05-29 10:15:45
    更新时间:2025-05-29 1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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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含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银行,是指各级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协商等方式确定的在本区域内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含其旗下所有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五条  担保机构是指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借款对象


    第六条  个人创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登记自主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新市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七条  合伙创业。重点就业群体以合伙经营形式创办企业的,或共同创办市场主体的(含法人代表、股东、监事、理事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合伙创业形式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第八条  小微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的在职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未达到上述比例但12个月内新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新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信用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重点就业群体人数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但新招用人数不足3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0万元。未达到规定招用比例但1年内新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可按每人30万元核定,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借款对象可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期间继续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对贷款到期时继续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鼓励经办银行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以个人创业和合伙创业身份贷款的,合并累计享受贴息不超过3次;以小微企业身份贷款的,累计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支持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实施在担保授信期限内循环贷模式,一次授信可算为一次贷款,贴息按照实际利息来计算。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含1年期以上3年期以内贷款,下同)由借款人、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其中脱贫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提交申请。借款对象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和银行窗口提交申请,也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单位)服务网厅”“湘就业”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线上平台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个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1.重点就业群体身份类别证明材料,按照《人员类型证明材料》(见附1)要求提供;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属于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3.《个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2);


    4.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可不提供营业执照,但需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或租赁协议。属于网络商户的,需提供网店的网址、平台实名认证信息;


    5.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3);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企业前12个月招用重点就业群体员工的花名册和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


    5.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不再要求借款对象提供证明信息或资料。借款对象未按上述要求真实、完整、准确、有效提供申请资料的,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资格审核。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现场调查。担保机构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对象人员身份类别、婚姻状态和项目经营情况、真实性等情况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担保机构也可委托经办银行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  担保。完成调查后,担保机构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担保的决定,并继续将申请资料提交至经办银行受理。决定担保的且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应当与借款对象确定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机构可根据借款对象的情况,确定相适应的担保额度。


    第十九条  放款。经办银行接收到担保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审查创业人员和企业的银行贷款记录和征信情况,开展评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放款,担保机构未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于20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放款。


    第五章  贴息及奖补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计算公式为:贴息金额=贷款金额×(申请贴息天数/360天)×贷款年利率×50%。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经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资质后,银行依据申请人资产抵押、个人或关联人信用直接发放的所创市场主体成立时间在1年以内的个人(或合伙)创业贷款,参照上述比例给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除省财政统筹中央奖补资金承担50%外,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长株潭地区(脱贫县除外)1:9、脱贫县9:1、其他市县5:5。如当年中央奖补资金不足贴息需求的50%,由省财政据实补足。


    第二十二条  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经办银行完成放款、还款后须及时向省平台导入(录入)贷款信息,对超过90天后导入(录入)的,其之前的贴息资金不予追溯。经办银行未按要求办理贷款及信息导入(录入)工作产生的贴息损失,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通过省平台导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4)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见附5),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比对无误后,按季度或月度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经办银行对贴息申请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定贴息对象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核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确认与省平台数据一致后,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各地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提高资金拨付效率,财政贴息部分经办银行不得要求借款对象先行垫付。


    第二十四条  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和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所需的贴息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不分担,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和省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机制。省财政厅统筹当年中央奖补资金,在保障贴息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全省奖补额度,省人社厅根据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同比增速、扶持创业和带动就业人数、免除反担保情况、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等情况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复核后下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担保分险与代偿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担保基金应当专户存放于经办银行,严格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本金滚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本地新增市场主体规模、创业担保贷款增长规模、担保基金代偿情况和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除基金正常代偿损失核销外,不得缩减基金规模。


    第二十九条  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与贷款到期还款率挂钩,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度到期还款率达到90%的市县,担保责任余额可为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具体公式为:


    上年度到期还款率=(上年度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度累计到期贷款应收回金额)×100%


    第三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经办银行当年新增放贷情况及下一年度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计划,会同财政部门适当调整担保基金在经办银行的存放额度。


    第三十一条  除担保基金继续免费提供担保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鼓励市县财政根据业务规模等情况加大担保费补贴力度。


    第三十二条  鼓励市县结合实际,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担保机构原则上应当免除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一)申请10万元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在孵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市州级及以上(含高校校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四)已获得经办银行授信的借款对象,根据其授信额度免除对应额度的反担保要求;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六)大学生孵化基地在孵项目、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在库项目、湘商回归(校友回湘)的项目,以及湖南省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指导的、高校毕业生或创业培训学员创办的项目;


    (七)省级充分就业街道(乡镇)、社区(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八)具有博士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其创业项目,申请1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增信的项目;


    (十)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免除反担保的。


    第三十三条  借款对象申请担保服务确需反担保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一)自然人反担保。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湖南省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相关人员提供的自然人反担保。1年以上收入稳定的企业职工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税收的自然人可进行单人担保,多人联保、互保。不得限定只能由公职人员提供反担保;


    (二)资产和权利抵质押。允许借款对象通过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机械设备、养殖设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林业经营权等提供反担保。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公益性单位不能抵押;


    (三)有价证券质押。允许借款对象通过质押存单、债券、农业保险保单、订单或其他有价证券等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担保机构要求借款对象提供反担保物的,其价值额度不得高于实际借款额度。


    第三十四条  担保机构在担保过程中,发现申请时确不符合借款对象条件的,应及时取消或中止担保。对担保后人员身份发生转变的,应当按担保协议的约定确定是否继续担保。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追偿代偿机制,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及时进行追偿。追偿3个月后仍未结清贷款本金且需从担保基金列支代偿的,由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担保机构报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担保基金约定承担的风险比例对逾期贷款本金进行代偿,原则上贷款逾期应在半年内完成代偿。对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发起基金代偿申请,后续程序不变。


    第三十六条  符合代偿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未清偿本金,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约定分担比例。其中,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按8:2比例分担,纳入再担保“4321”备案分险体系,省级及以上财政等部门单位、直保公司、经办银行、市县财政按40%、30%、20%、10%的比例分担风险,市县财政应承担的补偿资金可通过担保基金列支。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的,担保基金分担比例不得高于80%,担保基金承担代偿责任后,省财政根据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其他市县三类分别按担保基金代偿金额的60%、50%、40%比例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申请担保基金代偿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见附6);


    (二)借款合同(含担保协议);


    (三)经办银行出具的放款、还款和贷款余额凭证;


    (四)借款对象(含反担保人)征信记录。


    第三十八条  担保机构要按有关约定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先代偿,后分险,增强经办银行合作信心。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构要继续积极推动追偿工作,追偿所得本金在扣除必要追偿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其中担保机构类型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由经办银行代为开展追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代偿后,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文印发)的相关规定进行代偿损失核销。


    第四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体认定呆账、准备核销材料,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核销代偿损失,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的,需提交《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销核申报表》(附件7),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为主体认定呆账、准备核销材料、提出核销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核销。


    第七章  尽职免责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申请时借款对象符合条件,申请后人员身份资格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严格遵守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未协助借款对象故意隐瞒或虚假声明承诺,无违规违纪行为,能在风险发生后揭示并采取积极措施的;


    (三)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容错纠错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参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差别化容忍度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与借款对象串通,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违反《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业务流程的;


    (三)向借款对象索取或收受不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部门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人社、财政部门要依托省平台协同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指导各地通过省平台及时准确录入业务数据,共同完成年度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指导性计划。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数据信息共享,统一数据报送口径。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银行要推动经办银行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简化审批流程,及时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回收和逾期贷款追偿工作,定期对经办银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向银行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创业就业项目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厅安排财政贴息、奖补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和担保费补贴资金,做好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奖补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和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会同人社部门对担保基金代偿和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核;协助人社部门对受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会同人社部门通过省平台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省人社厅对各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协助对奖补资金进行监管。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借款人资格和贴息人员资格进行审核;运营管理担保基金,指导经办银行在省平台更新数据,会同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会同当地财政对担保基金代偿及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核;已委托出担保业务的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年度绩效评价细则,依托省平台对受托担保机构的创业担保贷款年度指导计划完成情况、担保业务规模、基金放大倍数、担保调查履职、免除反担保要求、逾期贷款追偿与代偿、呆坏账核销、尽职免责落实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绩效评价,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对其的委托。


    第四十八条  担保机构负责对尽职调查后符合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担保,设立相应台账,并接受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按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做好担保代偿工作和贷款呆、坏账确认工作,及时报财政、人社部门审批进行代偿与核销。


    第四十九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征信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申请等工作;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产品设计,配足信贷额度,加大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合理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放款和还款数据导入(录入)省平台,做好信贷系统标识,确保人民银行能准确取数,并接受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指导;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贷后跟踪,跟进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后人员身份转变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贴息,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执行,原则上不停贷、不抽贷(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骗取、套取的贴息资金,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财政部门可从下拨经办银行贴息资金中予以扣回。


    第五十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之前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各市州可根据实施方案制定业务操作细则。

    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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